
关于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湛价〔2007〕25号
关于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湛价〔2007〕25号
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2月26日起,我市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工程初装费、建设费等名目费用。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此类费用。其他改炉具费用维持现行标准。
二、2006年12月26日前,用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定缴交管道燃气工程初装费、建设费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规定,不再退回管道燃气工程初装费、建设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此前已与燃气企业签定合同并缴交管道燃气工程初装费、建设费的楼盘,在此后仍可向购房的消费者收回该项费用,但必须在售楼时说明,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2006年12月26日以后,用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管道燃气企业经营企业签定合同、并已缴交了管道燃气工程初装费、建设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原则须退还给用户,但经用户同意可转入下一步制定两部制气价时缴交容量气价处理。
三、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工程初装费、建设费后,目前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标准和计费方式保持不变。湛江市区新的管道天然气价格拟采取两部制气价的办法管理,我局将就两部制气价管理办法以及两部制气价中的容量气价标准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研究制定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公布执行(天然气价格目前不作听证调整)。
二OO七年二月二日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直属分局。
主办:价格管理科 电话:3126141
广东省物价局已于2006年12月26日正式叫停燃气初装费,此举受到各方关注。有的燃气企业近日要求暂缓执行“停收令”,广东省物价局日前作出正式回应,该政策不会暂缓执行,执行时间从物价局发文之日(2006年12月26日零时起)开始执行。
这一政策的出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国家发改委也给予充分肯定和支持,认为这是广东省率先在全国迈出的突破性的一步。但有的燃气企业反映,取消燃气初装费造成经营损失,要求暂缓执行这一政策。
广东省物价局副局长马壮昌对此要求,广东省各地在具体制定实施办法过程中,要考虑燃气企业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通过合理定价使燃气企业获得合理回报,但同时也要切实减轻老百姓的负担。
广东省决定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做法,尽管遇到了广东省燃气协会、油气商会要求暂缓执行的阻力,但是国家发改委还是给予了支持,认为此举对全国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昨天广东省物价局在接受晨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从去年12月26日起坚决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不能暂缓执行,违者将依法处罚。广东省物价局相关人员介绍说,广东省的管道燃气初装费已收了十多年,广州市的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十层以下的多层房,每户居民收3000元;住有电梯的高层房,每户居民为3500元。
“在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初期,对用户收取一定的管道燃气初装费,这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适时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有利于减轻用户负担,维护群众利益。今后广东省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费用。”广东省物价局相关人员口气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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