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2007-3-29 18:31:42
《物权法(草案)》并没有公平、有效解决会所、车库的权属问题
在《物权法(草案)》内容中对会所、车库是这样拟定的:“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这样的立法草案仅是从立法技术上解决会所、车库的权属争议,是形式上的解决问题之方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它没有体现立法应有的平衡社会相关主体利益的公平法理,这点是显然的。是对开发商极其倾向性的保护。这样的立法本身违反了物权法的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有功能。这样的立法有试图通过立法的方式变相放纵开发商的暴利之嫌。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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